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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题:关于对井冈山机场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 的批复
发布时间: 2018-07-09 16:03:32 来源: 收费管理科

吉市发改费字〔2017〕32号


江西省机场集团公司吉安机场分公司:

你公司《关于调整井冈山机场停车场收费的请示》收悉。鉴于井冈山机场停车场车位较少,航班次数不断增加,进出车辆增速较快,为更好地利用停车场资源,加强停车管理,满足广大旅客出行需求,根据《吉安市中心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》(吉市发改费字〔2017〕31号)精神,经研究,对井冈山机场停车场停车收费有关事项批复如下:

一、停车保管服务收费标准

停车类型

1小时以内

每增加1小时

24小时内不超过

一类机动车

5

1

20

二、三类机动车

10

1

25

四、五类机动车

15

2

40

新能源汽车按同类型车辆收费标准的50%执行。

单位:元/辆、次

二、相关服务及要求

(一)停车场应由具有相关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经营管理,依法办理有关证照,严格执行相关价格政策及收费标准,停车收费必须提供税务票据,对停车场不提供税务票据的,车主有权拒付停车费。

(二)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对停放在场内的车辆负有安全保护责任,如因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损坏、丢失,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
(三)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免收停车服务费:

1、即停即走的车辆;

2、办公时间进入机场联系工作的车辆;

3、从事公益服务的车辆;

4、执行任务的军、警车辆、消防车、救护车、救灾抢险车、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、殡葬车等车辆;

5、有合法号牌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(车主出示本人残疾人证和车辆行驶证);

6、其他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免收停车费车辆。

(四)停车场应在显著位置设置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公示牌,公示牌应标明收费单位、服务内容、定价形式、收费标准、收费依据、免费停放范围、投诉电话等内容。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、不执行收费公示等价格违法行为,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。

三、执行时间

上述收费标准自文到之日起执行。原吉市发改费字[2017]25号文同时废止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1712月1日